《婚姻法》第16条是这样规定的: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的姓名的变更,也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如果需要更改,首先需要和孩子的生父或生母协商,还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根据孩子不同的年龄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