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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降价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识产权 2020-08-26 10:05 标签: 降价 销售 行为 构成 竞争

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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