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低于成本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吗

其他 2022-09-08 08:46 标签: 成本 销售 竞争

不是所有低于成本销售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属于不正当竞争。低价倾销的行为要点如下: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大型企业或在特定市场上具有经营优势地位的企业。

(2)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低价倾销,如上所述,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在国际贸易中,构成倾销并非以低于成本价为条件,这一点不同于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3)经营者低价倾销行为的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以便独占市场。因此,并非一时就某一种商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而是较长时间以较大的市场投放量低价倾销。

但是以下四种情况除外: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法律依据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七条 该规定第二条所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的行为是指: (一) 生产企业销售商品的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的,或经销企业的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二) 采用高规格、高等级充抵低规格、低等级等手段,变 相降低价格,使生产企 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三) 通过采取折扣、补贴等价格优惠手段,使生 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四) 进行非对等物资串换,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 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五) 通过以物抵债,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六) 采取多发货少开票或不开票方法,使生产企业实际出 厂价 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七) 通过多给数量、批量优惠等方式, 变相降低价格,使生产 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八) 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压低标价等方式使生产企业 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产成 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九) 采用其他方式,使生产企业实际出厂价格低于其生 产成本,经销企业实际销售 价格低于其进货成本的。

孟强律师

孟强律师

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损害赔偿 婚姻家庭 法律顾问
咨询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问答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