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是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这个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
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是减轻处罚,或者是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