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 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二)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三)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四)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有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
(五)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该类合同是就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而成立的政府间协议,对其免税有利于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
(六)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七) 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对该类合同免税,是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
(八) 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