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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

经济纠纷 2020-08-26 11:23 标签: 借条 金额 实际

借条金额与实际不一致,借条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的应以出借人实际借款数额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借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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