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给予每对每年120元的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省级财政对三州和扩权县的补助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25元,对其余地方的补助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年15元。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1款,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