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