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新规定如下: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 【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1、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到10万元;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到今年1月1日,实际实施暂定三年,即2019、2020、2021三年有效,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