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