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最长期限是七个月,其中正常的2个月,上级检察院可延长1个月,省检察院可延长2个月;
可能被判10年以上的案件,省检还可以延长2个月。全国人大还可以无期限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