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三)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