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中国现行的土地政策。
1.《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国有土地:全民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3.《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城市是指国家设立市建制的城市,不同于某些法律、法规中的城市含义。
建制镇不属于《宪法》、《土地管理法》所说的城市范畴,也不属于其所说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范畴。
5.《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的范畴,其规定如下:
①城市市区的土地;
②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③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④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⑥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7.集体土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采取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该种所有制的土地被称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简称集体土地。
农民集体的范围有下列三种:
①村农民集体;
②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③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