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服刑人员无力给付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或者申请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但当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九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