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诸多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都进行了规制,一行两会一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第6条规定:
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坚持了解产品和了解客户的经营理念,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销售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的资产管理产品。
同时,《资管新规》第2条规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
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的机构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其在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用一句话概括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即:金融机构将适合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该义务对于防控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