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 2、忠实和尽力义务; 3、隐名和保密义务; 4、介入义务; 5、其他义务。 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循商事惯例和交易习惯,不得从事违法的居间活动;居间人原则上不得同时为委托人和相对人的居间人。
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 1、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2、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对成年子女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主要存在于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尚在校就读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情况下,并且父母需具备给付能力。然而,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1、律师对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2、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不会受保密义务限制,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国家机密、反恐防范、维护社会稳定、参与国防建设、防范网络安全威胁。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军事领域所面临的各种威胁和风险,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一)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 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辩护人的权利如下: 1.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6.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7.拒绝辩护权。 8.申诉控告权。 辩护人有下列义务: 1.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看管场所的规定。 3.参加法庭审判时要遵守法庭规则。 4.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
义务帮工的认定,规定如下: 1、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
免费保管有保管义务。免费保管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且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话,就保管物的丢失、毁损不需要赔偿;反之,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