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方因为没钱而欠钱不还,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向法院对欠款方的财产申请保全。法院判决后对方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