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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简易注销

债权债务 2020-08-17 02:46 标签: 税务 注销

一、适用税务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的对象:

(一)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发生涉税事宜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

(三)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登记状态为开业、迁入、筹建期;

2、未领购发票且未代开过发票或申请注销前虽领购过发票但已按规定进行缴销;

3、不存在未处理的违法违章记录;

4、自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2016年四大行业营改增纳税人原为纯地税户的为其改征增值税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注销期间,均为零申报或未达小微企业起征点的;

5、无其它未办结事项。

未发生涉税事宜是指未领购发票且无税(费)种认定或税(费)种纳税期限全部为‘次’的纳税人。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适用简易注销。

二、办理时应带上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公章。税务局窗口受理完成后,即可取得《清税证明》,税务登记注销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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