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来处理,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也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比例承担。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