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立案前期要进行审查,一般不会超过七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如果公安机关仍不立案的,可以通过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