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赔偿通常需要根据实际的伤害大小来确定,可以先由双方协商处理。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