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据是可以证明离婚案件事实的依据。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7、鉴定结论:是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