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1.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
2.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具体包括:
1.医疗费。
2.误工费。
3.伙食费。
4.护理费。
5.交通费。
6.住宿费。
7.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10.丧葬费。
11.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13.抚慰金等具体费用。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