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擅自外出没有超过一个月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给与警告。
如果擅自外出超过一个月或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将被撤销缓刑,重新收监。
【法律依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