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
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表见代理是发生有权代理效力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具备如下条件:
其一,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在此认识基础上与之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相对人不知道代订合同人没有相应的代理权,相对人明知代订人为无权代理人仍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
其三,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应具备合同有效的一般条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