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与职务行为的区别有:一是职务行为实质上一般为有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为无权代理行为。职务行为中,除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代表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在权限之内,其他职务代理行为的认定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其职务权限之内。二是职务行为一旦成立,其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若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当驳回其诉讼请求;表见代理即便成立,相对人选择向行为人主张权利,法院亦可根据情况支持其诉讼请求。三是职务行为制度侧重于保护行为人,表见代理制度侧重于保护债权人。
表见代理的后果: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规定的撤销权;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表见代理的类型: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即代理权被限缩后发生的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发生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效力等同于有效代理,即不需要被代理人的追认,自始自动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当然这里的承担是相对于第三人而言,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带来的损害,可以再向代理人求偿。
表见代理成立后,即在第三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被代理人受到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以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或者以本人无过失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属表见代理。
表见代表是指尽管某法人的工作人员事实上并无代表法人实施某种行为的代表权,但若法人赋予或默认其使用具有可能使第三人合理信赖其具有该代表权的名称,则法人对其行为应对产生此信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可见表见代表存在于法人制度当中;而表见代理则可以存在于自然人的代理中。表见代理只能是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表见代表则包括事实行为等。
表见代理需要承担以下责任: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合同生效的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表见代理成立的,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善意第三人不享有撤销权。
授权不明的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在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即可以就该损失向代理人行使追偿权。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代理人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则该代理合同就是有效的,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合同的效力,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反之,代理合同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