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期间均不能被辞退,否则公司应予赔偿,依据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此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应改变。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劳动者不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