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小金库账目被销毁,是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的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
1.若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2.但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规定,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