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判决可以见嫌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犯近亲属给人犯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