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如果发现女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