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可以指定多人,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总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