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明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