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让人优先权的确定分为三种情形:
1、在债权多重转让时,已对其履行通知受让人应优先于未履行通知的其他受让人。
2、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已履行通知义务的。此时应按履行通知义务的时间先后确定受让人的优先权。
3、在债权多重让与时,都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
(1)对于债务人已实际向受让人履行的,那么该受让人应取得转让债权的受让权。
(2)对于债务人对受让人都没有实际履行的。
《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