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可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句话说,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先抵押后查封的房产抵押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抵押权,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房产可以采取查封措施,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清偿其余债权。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放弃。发包人未付特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该建设工程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折价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也可以自愿放弃。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在行使时,首先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物担保与人担保都有的,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是债务人提供的,则先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也可以就人的担保实现。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优先权行使期限是一年。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所谓建筑工程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可以。 建设工程优先权的产生虽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但是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是法律设定的一种顺序利益,是私权,其中只要放弃建设工程优先权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承包人有权利自由放弃,这是符合意思自治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