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离婚。需要提供事实证据。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