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性防卫能力是指女性当其性不可侵犯权利遭到侵害时,她们对自身所受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理解能力,如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等。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七条释义规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未成年人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