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的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