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方式不同。
2、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3、客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4、犯罪主体不同。
5、欺诈的对象不同。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