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探视权的行为人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婚姻法》规定,一方有协助另一方探视子女的义务。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视权人探视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视权的侵犯。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