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是不能少于十三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款规定,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