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份人格权纠纷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前者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后者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的调整。
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事故保险待遇纠纷的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是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后者是劳动争议案件;
2、法律适用不同。前者由民法(部门法)调整,后者由劳动法(部门法)调整;
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之外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后者是受害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已参加工伤保险)之间的法律关系。
4、适用过错原则不同。前者适用过错原则,受害职工有过错的,可按混合过错减轻用人单位或第三人的责任。后者只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是工伤事故,就适用无过错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保险待遇赔偿。
5、赔偿项目与标准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