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规定》的内容如下:工伤认定管辖地会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本市用人单位下属分支机构的工伤认定管辖。
本市用人单位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已经以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参加工伤保险,应当由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管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