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构成条件:
(1) 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也未受本人委托;
(2) 管理人从事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包括对他人财产或事务的料理、保护、利用、改良、处分、帮助或服务等,至于管理人自己是否受益则在所不问;
(3) 管理人具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其目的在于为他人谋利或免使他人利益受损。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