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作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2、共同作案前有明确的组织、策划过程;
3、所涉案件事实复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