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的内容是针对人们的人身自由以及人格尊严作出了规定,是受法律保护,不允许别人侵犯的。任何人侵犯了公民这两项权利都要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