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办理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