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管辖法院是根据案件性质及影响范围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