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