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和商法的区别如下:
(1)调整的主体不同。
(2)调整的对象不同。《民法总则》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3)立法目的不同。
(4)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同。
(5)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