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法》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票据法》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